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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加价率管理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6-11-09 |
江苏省物价局文件
苏价医〔2015〕353号
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医疗卫生机构 药品加价率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为规范药品市场价格秩序,根据省物价局等四部门《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苏价医[2015]234号)、省物价局等七部门《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苏价医[2015]159号)精神,现将我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加价率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加价率问题 (一)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销售药品(含二类疫苗,中药饮片、医院制剂除外)时,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中药饮片(含按照中药饮片管理的精致小包装、颗粒等)以含税出厂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35%的加价率制定销售价格,每千克含税出厂价格500元及以上的中药饮片,加价额不得超过175元。 (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调剂购进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制剂的,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5%的加价率制定销售价格。 二、关于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加价率问题 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药品加价率以药品零售包装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照高价低差率,低价高差率的加价原则由医院自主制定,并向社会公示药品价格。医疗卫生机构制定或调整加价率前应当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告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后执行,加价率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2个月。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指导,引导医疗卫生机构合理制定药品加价率,鼓励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参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政策。 三、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规定的药品加价率政策,实际购进价格降低的,应按照规定加价率政策及时降低药品销售价格,同时配合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医药价格监测数据上报工作。销售价格尾数保留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遵守加价率规定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确保药品加价率政策的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江苏省物价局 2015年12月30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省医改办、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京军区联勤部卫生部,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宁部省属医疗卫生机构。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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