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及省直管县(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在宁省(部)级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的意见》(苏政发〔2014〕129号)“改革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放开已形成充分竞争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府主要管理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精神,现就我省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项目管理 (一)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项目主要包括价格管理权限放开的医疗服务项目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见附件1、2)。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项目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根据市场竞争变化和公立医院改革进展情况动态调整,控制并逐步减少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三)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必须执行国家和省的统一规范,在现行《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外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包括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均须按规定程序申报,由省统一立项公布后执行。 二、价格制定原则 (一)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项目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确定价格。 (二)医疗机构制定和调整价格应以合理的医院成本为基础,体现医疗服务技术含量、医疗风险程度,兼顾市场供求、综合考虑群众、医保的承受能力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必须保持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价格调整周期不少于6个月,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50%。执行前需公示一周并告知当地价格、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后执行。
三、医保支付配套政策 价格管理权限放开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后,原收费项目等级不降低,医保经办机构可按定额或比例支付。 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原则上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其费用由患者自行负担,但属于治疗性质(如烧伤、车祸损伤)的功能性整形类项目,应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部门应合理确定医保支付定额或比例。 四、建立健全价格监督管理 (一)公立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全面落实住院费用清单制度、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和价格投诉处理制度。 (二)公立医院要坚持患者自愿的原则,按照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提供服务。特需医疗服务必须在保障基本医疗的前提下开展,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强制或诱导患者选择特需服务。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监督,及时掌握价格管理权限放开的医疗服务项目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变化情况,发现异动及时提醒、告诫,依法查处自立项目、擅自扩大服务范围、不按规定或违背患者意愿强制提供医疗服务等不规范行为。 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价格管理权限放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2.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