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立医院
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和中共江苏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建设现代医疗卫生体系的意见》(苏发〔2015〕3号)、省深化医改暨省级综合医改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江苏省综合医改试点方案》(苏医改发〔2015〕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76号)、《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 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的意见》(苏政发〔2014〕129号),在对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进行总结评估基础上,现就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改革目标 改革补偿机制,破除公立医院逐利机制,坚持政府主导,注重发挥市场作用,建立新型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有序解决突出的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建立,促进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提升。 二、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城市所有的公立医院药品(中药饮片、医院制剂除外,下同)按零差率销售,减少的合理收入,主要通过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财政投入补偿,并降低部分检验检查价格,保持公立医院人均费用水平相对稳定,总体上不增加患者个人支付的费用负担。 (二)分类指导,同步推进。城市区域内所有公立医院同步实施,政府办中心卫生院与区(县)级公立医院、区(县)级公立医院与省市级公立医院保持合理的差价。区(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不得高于二类医院指导价格。 (三)动态调整,强化监管。逐步建立有利于费用控制,以合理成本定价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创新举措,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立医院自我约束的价格综合监管体系。 (四)统筹协调,配套实施。医药价格改革与医保支付方式、政府财政保障机制、医院运行机制、医疗服务体系、监管机制等改革政策配套实施。 三、改革范围 在宁省(部)级医院;城市所有的公立医院。 四、主要内容 (一)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1、取消药品加成。城市公立医院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医院补偿由医疗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医疗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 2、合理补偿。符合价格管理规定的药品差价总额,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政府财政补偿。区域内医疗服务项目调价净额不超过符合规定的药品差价总额。各地应结合公立医院平均运行成本和服务项目提价后的收入情况确定政府财政补偿水平,并对不同级别和不同类型医院通过同级财政差别化补偿政策进行平衡,重点向精神卫生、传染类、职业病防治及儿童专科等公立医院倾斜,适当向中医类公立医院倾斜。 (二)改革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 1、为体现公益性,控制并减少公立医院特需医疗服务。一是控制特需病房床位的比例,公立医院特需病房床位比例不得超过总开放床位数(不包括加床)的10%,已经超过的,必须降到10%以内。二是取消公立医院部分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停止无陪护理试点,取消Ⅰ级无陪护理、Ⅱ级无陪护理、Ⅲ级无陪护理、心理干预、家庭式陪伴待产等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取消项目的有关服务内容与现行的相关项目归并。 2、优化门诊项目组合。将挂号费、急诊挂号费项目纳入诊察费,不再单设挂号费、急诊挂号费,诊察费中分设西医诊察费、中医辨证论治费、急诊诊察费、住院诊察费。 3、不再区分病房等级,按每间病房的床位数定价,其中城市三级公立医院单间、套间病房床位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改革价格管理体制 1、下放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定价权。利用价格杠杆,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下放病房床位费、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类、其他医疗服务项目类、物理治疗与康复类、中医诊疗类(不含中医综合)等项目价格定价权,相应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在宁省(部)级公立医院的价格,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 2、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已经形成竞争、社会化服务的精神心理卫生部分项目、中医综合(不含中医辨证论治费)、辅助生殖技术和美容(保健)性质的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立医院自主制定价格。 3、改革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由省立项,其价格由公立医院自主制定,不再执行备案制管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制定或调整需提前一周公示,并告知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后执行,同时保持价格水平相对稳定,调价周期不少于6个月。 (四)改革医疗服务定价机制 在按项目成本定价的基础上,试行按维持公立医院合理业务收入的目标价格定价机制,重点扶持精神、儿童、传染、康复等专科项目,有效控制公立医院次均医药费用增长幅度。 1、对体现医疗技术和医护人员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试行目标价格定价。一是提高诊察费项目价格,并根据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拉开等级差价,西医普通门诊诊察费、普通门诊中医辩证论治费根据就诊内容实行分类制定,对只取药及慢性病病人定期检查、不需另外提供新的治疗方案的,应积极提供方便通道,按不超过西医普通门诊诊察费、普通门诊中医辩证论治费的20%收取或免费;二是提高部分注射、护理等综合服务类项目价格,并缩小Ⅰ级护理、Ⅱ级护理、Ⅲ级护理之间的差价;三是提高体现医疗技术、医疗风险的治疗、手术项目价格,并降低以设备为主的部分辅助操作项目价格。 2、降低部分检验项目价格。降低2006年以来新增的检验项目、国产试剂可以替代进口试剂的部分检验项目及业务量大的部分常规检验项目价格,制定大生化检验、乙肝两对半定量检测、乙肝两对半定性检测等常规检验套餐价格,在规范的基础上,各地要合理制定常用检验组套,使检验实际价格有所下降。 3、降低部分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取消磁共振扫描(MRI)、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指导价格上浮15%的规定;降低伽玛刀治疗、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象(PET)的价格;取消检查设备中的螺旋CT超层、透射显象衰减校正加收、使用回旋加速器加收等价格项目。 4、疏导价格结构性矛盾,促进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一是提高高压氧治疗、部分病理检查等价格明显偏低、影响相关专业发展的项目价格;二是按照有利于分级诊疗的原则,拉开等级医院差价,政府办中心卫生院与区(县)级公立医院、区(县)级公立医院与省市级公立医院保持合理的差价;三是扶持儿童专科医院和其他医院儿科发展,六岁(含)以下儿童手术项目加收20%。 (五)促进中医事业健康发展 各地要合理提高部分传统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根据中医技术人员的技术等级,拉开技术等级差价,以指导价格为基础,副主任医师可上浮不超过20%,主任医师上浮不超过40%,鼓励公立医院发展传统中医技术。 五、建立完善各项制度 1、建立新型医疗服务价格监管体系。一是建立合理的医药价格监测制度,研究制定有效的价格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对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的动态监测,形成政府对医疗服务价格的有效监管。二是完善公立医院价格信息公开制度,加强价格、费用、服务量等相关信息公开,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三是加强公立医院内部价格管理,公立医院要按照《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的暂行规定》(卫规财发[2011]32号)的要求设置价格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价格管理人员,通过培训提升价格管理人员专业技术水平,提高价格政策落实、内部监管等能力。 2、逐步建立有利于费用控制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建立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成本测算办法和有关费用考核指标体系,根据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变化、人均费用合理增长幅度、财政投入落实情况、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3、建立检验检查价格专项动态管理制度。为控制检验检查费用不合理增长,建立人均检验检查费用增长与检验检查项目价格调整的联动机制,对人均检验费用增长过快的公立医院,降低业务量增长过快的检验项目价格。对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磁共振扫描(MRI)、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人均费用增长等考核指标超过规定的公立医院,在指导价格基础上一律下浮(有关规定另行下发)。 六、方案的测算与申报、审批 各市、在宁省(部)级医院按本方案分三类、二类医院(区、县级医院执行二类医院价格)分别测算,在其他市的省(部)级医院纳入当地统一测算。 (一)调价规模测算 符合规定的药品差价额=药品费×规定的加价率。即:2014年销售药品的差价(中药饮片、医院制剂除外)以最小零售包装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价不超过15%的加价率,实际购进价500元及以上的,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的规定计算。 根据符合规定的药品差价额,测算调价规模。 (二)具体项目调价水平测算 调价规模=医疗服务拟调价净收入=按拟调整后价格计算的医疗服务总收入-2014年实际医疗服务总收入=各类(项)净调价额之和。 以上调价规模应包括所有的医院数据。其中下放定价权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暂按《关于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苏价医〔2013〕398号)附表3、5的调整幅度计算调价规模;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不计入调价规模。 根据调价规模和政府财政保障情况,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按照本指导意见,提出具体项目价格水平的调整方案。 (三)方案的申报与审批 在具体项目调价水平测算基础上,结合医保支付、财政补偿比例、控费措施、医院管理制度等配套政策,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制定价格改革方案,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在宁省(部)级医院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批。 七、改革方案的实施 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实施。已改革的县级公立医院和中心卫生院的医疗服务价格同步调整。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各级政府是价格综合改革的责任主体,要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精心组织,合理测算,认真做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做好各项应对预案,防止产生不稳定因素,确保医药价格综合改革顺利推进,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价格改革与其他改革政策统筹推进。医药价格改革要与财政投入、医保支付、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公立医院运行机制等改革政策协调实施。各级政府要落实对公立医院的投入政策,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改革实施后各级政府每年应结合当地公立医院前三年核定的平均收支情况,按照本级政府的投入责任和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实施药品零差率后的政府补偿额度,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价格改革后增加的医疗服务收入能够全额弥补甚至超出政策性药品减收部分的公立医院,政府可暂不予医药价格改革专门补助。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30号)、《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及省有关重大疾病医疗保障、重大疾病按病种收付费的政策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及时研究医保报销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衔接,将提高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政策范围。各级公立医院要加快改革管理体制和内部运行机制,强化公立医院精细化管理,通过加强管理,内部挖潜,增效节支。 (三)严格执行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取消药品加成、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破除“以药补医”,构建补偿新机制,是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和测算依据。在医药价格综合改革方案的测算、制定、实施中,要正确理解和严格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实际购进价格如低于我省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应以实际购进价作为销售价格,严禁与企业进行“二次议价”,不得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公立医院内联营,变相加价销售药品,获取不当利益,让群众真正得到改革的红利。 (四)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药费用增长。改革药品价格监管方式,规范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行为,规范生产和流通经营企业自主定价行为,切实降低药品、高值医用耗材价格,减少药品和医用耗材流通环节。推进临床合理用药,控制药品收入比例,逐步降低药占比;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卫生材料消耗占比,促使医院严格控制成本,加强执行情况监督与考核管理;推进临床路径管理,不断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鼓励公立医院采用适宜的检验检查技术,推行检验检查结果互认,避免病人重复检查,有效控制检验检查费用。 (五)加强宣传引导,规范价格行为。重视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同步宣传药品零差率销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和加大政府投入等政策措施,使广大群众对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形成全面、准确的认识,为推进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及时受理医药价格举报和投诉,有效化解各种矛盾。 各地在测算、审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向省有关部门反馈。 附表: 1.调整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类)指导价格或调整幅度表 2.取消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市场调节价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类)表 4.下放定价权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类)表 5.暂不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类)表 6.检验基本组合规范表 附件:苏价医〔2015〕234号附表.doc(点击下载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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