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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继续教育制度 |
发布时间:2016-11-07 |
为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深化医疗卫生改革、实施科教兴院,提高医院的服务水平,医院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参加继续教育活动。 1、继续教育的对象: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2、继续教育的任务:继续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其任务是使医院工作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使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知识结构,不断提高创造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医院工作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3、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根据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的原则,并根据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具体情况,采用业务讲座、专题培训、学术会议、远程教育、操作训练、业务考查、进修、在职学历教育等多种形式。专业技术人员定时完成公共必修课的学习培训并考核合格,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须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初级职称每年取得Ⅱ类学分15分;中高级及以上职称取得学分25分;其中Ⅰ类学分达到10学分,Ⅱ类学分15学分。非卫技类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专业和岗位继续教育并考核合格。技术工人在上级规定的时间段内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以提高技术工人的岗位技能和综合素质。 4、继续教育的考核: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及考核制度,连续记载工作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情况,每年经卫生部门检验合格,作为工作人员考核、任职、晋升、聘任及医护人员执业注册的重要依据。 5、继续教育的经费:继续教育的经费采取单位、个人合理分担的办法。 (1)科主任、专科主任或临床大科技术骨干根据开展项目及技术要求,经医务科审批、院部同意,每年可外出参加专题或专项学习1次,时间1-2周左右(限沪宁线范围),差旅费全额报销(住宿标准<120元/天)。中级职称人员原则上不安排外出参加学术活动。 (2)市级以上各专业协会成员(副主任医师及以上)外出参加省专业年会;临床技术骨干参加市专业年会学术活动的人员,按参加继续教育项目标准,会务及住宿费用全额报销。 (3)凡个人申请、科室同意、报院部批准同意并签订毕业后返院工作协议参加的有关专业在职研究生(包括硕士、博士)学习费用,经考试合格,获得毕业(结业)证书后凭发票报销学费50%;取得学位证书者再另行奖励,学习期间享受岗位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参加函授、自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者(必须个人申请,科室同意,报院部批准同意),学习期间的资料费、入学前的有关复习费用均自理,本科毕业者凭证书奖励人民币800元;研究生毕业凭证书奖励人民币1500元。 (4)外出进修学习,单位负担进修学习费及住宿费用;确因工作需要外出进修学习,而接收单位又无法安排住宿的,院部可考虑给每月不超过500元租房补贴;同时签定进修学习协议书一份。 (5)专技人员凡参加继续教育公共必修课培训和技术工人参加继续教育,其培训费、资料费及报名费自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