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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制度 |
发布时间:2016-11-07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卫生部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为了加强药品管理,做好上市后药品的安全监测工作,保证病人用药的有效和安全,在我院建立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2、医院设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领导小组,由业务副院长任组长,医务科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临床医学和药学专家组成,由药剂科负责宣传、组织和实施。 3、医院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在医院各药品使用相关科室设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联络员,负责本科室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掌握,及时认真地填写并上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保持与药剂科的密切联系,我院实行不良反应“零报告”制度,即每季度由各科监测联络员将本科室的不良反应报告表上交至药剂科。 4、药剂科具体承办对临床上报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进行收集整理、分析鉴别,向临床医师提供药品不良反应处理意见,并及时在线上报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5、药剂科内设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分析小组,药师接到临床医师填写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后,必须立即到病人床前询问情况,查阅病历,与医师一起共同进行因果关系评价,提出对药品不良反应的处理意见,填报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由药剂科负责存档上报。 6、药剂科负责提供对本院全体医务人员进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咨询指导,组织对临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中的问题进行讨论、解答,对某些药物在使用中可能出现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信息及时提供给临床医师以便做好防范措施。 7、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范围: (1)新药监测期内的国产药品应报告该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其他国产药品,报告新的、严重的不良反应。 (2)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满5年的,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