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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患者退药的有关规定 |
发布时间:2016-11-07 |
为了保证药品的质量和使用安全,更好地服务于患者和维护好医疗秩序,经院部、医务科、药剂科研究决定,对门诊、住院处方药品退药作以下规定: 1、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为了保障患者用药品安全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 2、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对因超量用药而无特殊情况退药的,由处方医师自行附上退药费用。 3、门、急诊患者在院治疗期间如出现药品不良反应或转院或死亡而造成的退药,应经该患者主诊医师或当班医师注明原因,可立即退药。 4、门、急诊患者带回药品如出现药品不良反应而造成的退药,应经该患者主诊医师或当班医师注明原因,由该科主任或医务科同意后方可退换。 5、住院患者出院带药不得退换,如遇特殊情况出现退药,应由该床位医师注明原因,并由该科主任和主管院长签字后方可退药。 6、为保证药品批号管理,帐物相符和药品质量本院职工药房内欠药一律用医保卡或现金结算,不得以药换药如发现药房人员、收费人员擅自违反以上规定,一经发现由办公室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7、关于门诊退药的相关流程: (1)门诊医生开出的处方遇到退药时不必一定要该医生进行退药,其他医生也可退药。 (2)医生手工开出退处方。因为系统只支持处方全退,如果处方上的部分药品已经使用,需要新开一张已使用的药品处方和诊疗项目。 (3)病人拿原发票、退处方和新开处方到药房退药。 (4)病人到收费窗口重新结算。 (退处方的药品不会算在退药医生的药品开具数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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