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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遴选、引进及淘汰制度 |
发布时间:2016-11-07 |
为对我院药品供应品规实行总量控制,满足医保和新农合临床用药需求,提高我院药品质量和治疗水平,进行有序、合理、及时、规范地引进新药,特制定本制度。 1、新药:指初次申请进入我院的药品(医保目录内、目录外药品)。 2、药剂科按以下条件接纳新药申请: (1)近两年批准的国家级新药。 (2)先进剂型的品种。 (3)招标范围内的药品须是中标品种。 3、药剂科原则上不接受下面的新药申请: (1)我院已有类似品种、剂型和规格,原则上不再考虑增加。 (2)我院半年以上未出库或极少使用的药品被停止使用后一般不得再次申请。 (3)上一次未通过的药品原则上一年内不再受理。 4、申请程序:(1)新药申请须由主治医师以上负责填写《新药申请表》,科主任签字同意。 (2)申请表交药剂科审核后,在表格上标注受理日期。 (3)申请表审查结束后注明明确结论。 (4)药剂科将申请表汇总报药事会讨论决定。 (5)药事会定期召开会议进行讨论遴选,通过品种由药剂科根据临床需要安排采购进入。 5、药品淘汰: (1)严格执行法定淘汰,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按规定淘汰,不得使用。 (2)在用药品如符合以下条件的报药事委员会讨论予以淘汰。 ①药品虽然有效但毒副反应大,对患者有不可逆转的危害性。 ②药品虽有一定疗效但同时有一定的毒副反应,且目前还有较好的药品可以代替。 ③药品无疗效或疗效不确切,医生已不用的药品。 ④药品已进入医院但长期(6个月)不用的。 (3)省统一招标采购落标品种,不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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