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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区剩余药品退药规定 |
发布时间:2016-11-07 |
为了规范我院药品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减少药品浪费的现象,进一步加强合理用药,现对病区不需要使用的药品办理退药作如下规定,请各病区遵照执行。 1、各病区对不需要使用的药品应无偿退回药库,不得留作他用。 2、各病区每月固定时间对药品进行整理、归类集中退回药库,不得留存科室。 3、为保证回收药品质量安全,对下列药品不予回收:近效期药品(少于3个月),生物制剂,外观破损、标签不清药品,个别科室临时申请专用药品,医院已停用的药品。 4、不符合规定药品由药库作报废处理。 5、药库应将所退药品造册登记,验收合格后按规定上架。 6、药库应根据登记数及时做好入库、出库。 7、本规定中所指的剩余药品,是指在正常医疗情况下,因患者自身原因不用药且无法办理退药的,或因合理拼用所剩下的药品。 临床科室若存在下列情节故意留患者药品的,一经查实,医院将现情节严重对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进行相应处罚: 1、多开少用,额外增加患者负担或医保负担的; 2、患者停用药物,需要办理退药无故不办理退药的; 3、隐瞒患者用药情况,故意少用的; 4、患者忘记取药,未尽通知或提醒责任的; 5、患者投诉药品使用数量差错一经查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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