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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自带药品管理规定 |
发布时间:2016-11-07 |
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规定》等文件规定,对我院存在少数患者自带药品的情况进行规范,特制定本规定,请各科室严格遵照执行。 1、原则上不得使用患者自带药品,如因患者病情特殊,本院无法提供该药品满足患者治疗时,可考虑使用患者自带药品。 2、患者自带药品如病情需要确需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才能使用,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1)患者应说明自带药品的合法来源,并提供该药的购买发票;(2)患者应提供该药品的检验合格报告; (3)患者应向医院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病情需要使用的药品及使用原因及用法用量等,还应提供先前使用该药后发生过的不良后果等应用经验; (4)医生向患者告知,告知内容包括:药品适应症、用法用量、用药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 (5)医患双方需要签《自带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并将《自带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于患者病历存档或与处方一起教育药学部门保存。未签署《自带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的,医院拒绝使用。 3、存在以下问题的自带药品一律不得使用: (1)不能说明自带药品合法来源和提供购买发票的; (2)不能提供药品的合格证书的; (3)所带药品标签不清或无药品说明书的; (4)需特殊保管的药品如:冷藏,避光等,不能提供符合规范存放条件的; (5)过期或一个月内到效期的; (6)国产药品无国药准字号的; (7)进口药品未标明进口药品注册证号的; (8)适应症与诊断不相符的; (9)可疑、来路不明的。 4、若因应用该药出现不良反应,责任由患者承担;但如果输液过程中出现意外,医院应秉持人道主义原则,维护患者健康,即用药中执行三查七对、用药中、后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危急时积极履行抢救义务,但相关费用由患方承担。 5、抗精神病类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一律由医院统一发放,不使用患者自带药品,此类药品有护士督促患者或家属带回。 6、自带药品院内使用也必须有本院医师开具的处方,本院药师审核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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