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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拆零管理制度 |
发布时间:2016-11-07 |
为满足临床不同患者的用药需求,保证药品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拆零药品是指医院药师根据医师处方用量进行调配时将药品拆除原包装后使用的药品,分为破坏最小包装单位和保留最小包装单位两种情况。破坏最小包装单位的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药品专柜,并做好拆零记录。保留最小包装单位的拆零药品(如针剂)可集中存放于拆零药品专柜,也可存放于原品种药柜上,并做好拆零记录。 2、拆零前应检查拆零药品的包装及外观质量,凡发现质量可疑及外观性状不合格的药品,不得拆零销售。 3、药品拆零操作应在符合卫生条件的拆零场所进行,将药品放入专用的拆零药品包装中,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核对无误后,方可发出。 4、拆零后的药品不能保留原包装的,必须放入拆零药袋,加贴标签,并写明品名、规格、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及注意事项等内容,并做好记录以便下次配方使用。 5、不得将不同批号药品拆零后混装于一瓶(盒),也不得将不同厂家的同名药品拆零后混装于一瓶(盒),药品如更换批号或厂家,须将已拆零药品用光再装新拆药品。 6、药剂人员每年体检一次,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7、对拆零药品的储存工作严格按该储存条件要求执行,同时做好拆零销售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