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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
发布时间:2016-11-07 |
1、贯彻落实《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建立由院长或主管院长负责,医、药、护和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组织,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专项检查,保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及合理用药。 2、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运输、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自查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3、“印鉴卡”管理 药学部门应指派专人依据“印鉴卡”的申办规定,负责向辖区卫生局申办、换发“印鉴卡”,申报用药计划及变更手续。按要求报送药品购用情况统计报表。批准核发的“印鉴卡”由专人保管。 4、“专用病历”管理 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门诊病历患者,首次必须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采用凭处方给药方式,同时交还空安瓿或废贴(含用过的贴剂包装)。专用病历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5、专用保险柜和基数管理 药库、各调剂部门贮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保险库(柜)、专人负责进行基数管理,各部门领用时由双方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及负责人签字确认。 6、采购与验收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院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7、储存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全部贮存于专用库(柜)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钥匙和密码指定由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管人员和药品保管员保管。 8、调剂部门药品使用管理 调剂部门应指定符合资质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做好相应的登记,做到“日清日结”,调配人员应严格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审核和调配。调剂部门贮存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每天下班(或交接班)前,管理人员应核对药品和登记交接班等相关记录。 9、过期、损坏与销毁管理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药品有效期和质量情况,保证质量合格。过期、破损的药品须单独存放并有明显标识,统计汇总后经主管院长审批后报辖区卫生局批准,进行监督销毁、并做好记录备查。 10、空安瓿、废贴处理 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11、药品丢失、被盗案件报告 药品使用中一旦发现骗取、冒领,或发生药品丢失、被盗、被抢案件,须立即报告药学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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