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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精一药品“五专”管理制度 |
发布时间:2016-11-07 |
1、专人管理 (1)药库由专人合理申报计划,保持合理库存。药品采购人员须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省、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计划采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由药品经营企业送到药库,采购、保管人员不得自行提货。 (2)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3)入库验收采用专簿记录,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等内容。 (4)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上报科主任和分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再由药品采购人员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2、专柜加锁 (1)药库、药房、各病区、麻醉科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药库安装有防盗门(窗),并安装报警装置;药房安装有防盗门(窗);各病区、麻醉科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2)保险柜实行双人开启,一人保管钥匙,另一人保管密码。 3、专用账册 (1)计划采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入库和各药房出库必须进行专用账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入库数量、出库数量、结存数、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供应商、质量情况、验收/发货人领药人、复核人签字等内容。 (2)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3)各药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药房凭请领单同时附上与请领单内容相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到药库领取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由药库统一保管。领取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固定基数。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出库应双人复核,并由发药人、复核人签署姓名。 (5)对出库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6)出库后及时核对库存,出库单据上发药和领用部门均需双签名、专用帐册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满后2年。 4、专用处方 (1)医院可自行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及调剂培训和资格授权工作。 (2)培训和考核对象为医院执业医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3)培训结束后医院对执业医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为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分别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及调剂资格。 (4)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 (5)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6)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调配人、核对人在双人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分别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7)各药房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8)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 5、专册登记 (1)各药房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分品种、规格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药品批号、处方编号等。 (2)专册登记保存期限为3年。 (3)药房、病区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为周计划量,建立账册或账卡。每天结算,账物、批号相符,建立交接班制度并有交接班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