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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风建设十一项重要制度 |
发布时间:2016-10-29 |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行风建设高效监督管理机制,加大反腐纠风工作的力度,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现制订《行风建设十一项重要制度》,请遵照执行。 1、 严肃查处收受“红包”、商业贿赂制度 在医疗活动中,严禁医务人员接受患者及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其它馈赠;严禁医务人员收受药剂、器械、医用材料等生产、销售商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钱物及其它好处。严禁医务人员擅自接受由供应商承担费用的旅游、参观、学习培训等活动,违者按有关规定查处、难以谢绝的,须于24小时内上交(上报)医院相关部门。 2、 接待供应商的“两指”制度 要指定部门、指定时间,委派专人(2人以上)负责处理与供应商的采购业务,任何人员在指定部门和指定时间以外接待均属违规。供应商在指定部门和指定时间以外接触医院工作人员,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对其商品的采购。 3、 器械、医用材料等使用科室回避制度 器械、医用材料直接使用的科室有采购申请权,但对具体采购工作应予以回避,即不能独自接待供应商,不能向医院职能部门指定商品品牌和供应商,不能参加医院组织的有关采购谈判。 4、药剂、器械、医用材料、总务物资采购廉政准入制度 在药剂、器械、医用材料以及总务物资的采购中要遵守相关规程实行公开招标,参与招标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并做好相关的记录和资料保存工作。医院与供应商签定购销合同的同时,须签定廉政协议,以明确供应商廉洁经商的义务,对违反协议的供应商坚决停止其商品的采购。 5、重点部门、关键岗位人员轮岗制度 从预防职务犯罪、爱护保护干部队伍出发,执行重点部门、关键岗位人员定期轮岗制。重点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3-5年须轮岗。 6、药品、医疗器械、物资采购招投标制度 医疗器械、物资采购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审计部门定期对相关项目进行抽查审计,对不规范行为或有可能诱发违纪违规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进行提醒和警告,必要时给予组织处理。采购活动中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增加过程的透明度,认真实施“阳光工程”。 7、处方(医嘱)评价及考核制度 按省、市卫生部门的要求,每月对全院范围内临床医师的处方(医嘱)进行评价考核。重点评价处方(医嘱)的合理性、使用权限、药品剂量、处方规格以及大处方等,评价考核结果将责任到人,并与医院考核管理规定挂钩。 8、“高峰”药品公示通报制度 每季对销售金额前十位单价在20元以上的药品在全院进行公示通报;对用药量大或有其他违规迹象的药品暂停使用(采购)并与供应商终止购销关系;每季对医生用药量实行排序,对销售金额前10位药品前5位用药量的医生名单在全院公布,并由相关职能科跟踪督查,情节严重者将限制处方权。 9、文明规范服务督导制度 由行政督查组负责,采取明察和暗访的形式,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全院进行服务行为、服务语言、服务操作、服务仪表和服务环境的督导,其结果列入科室责任目标考核。 10、满意度监管制度 以出院病人信函调查、现场调查(病区、门诊病人问卷调查)、电话回访等形式,对病人进行满意度调查,公布调查结果,并进行“病人满意病区”流动红旗评选活动。对存在的问题实行通报、整改、复查和考核。 11、信息系统监控制度 加强信息保密工作。设定医院计算机信息系统查阅权限,对重要信息的采集采取双人双密码制。对可以避免又未能避免的信息泄露事件,要追究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严禁任何人员进行“统方”,对为药商提供用药相关信息等违规行为,一旦查实,对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