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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奖惩条例 |
发布时间:2019-03-12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医院建设和发展步伐,激发员工热情,鼓励员工创新,规范员工行为,保障制度执行,维护正常秩序,根据医院管理制度,整合医院奖惩条例,特修订《员工奖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员工是指全院在编、合同制、外聘等人员,适用于医院各部门、科室、班组等集体。 第三条 本《条例》遵循公正、客观、真实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奖 励 第四条 学术成果奖 一、科研成果奖 1、国家最高科学奖,奖励20万元;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3万元。 2、省级奖励: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5万元。 3、市级奖励: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4、宜兴市级奖励: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5千元,三等奖1千元。 5、课题完成,有结题报告等材料齐全,但尚未获得奖项,医院奖励1千元。 二、专利发明奖 1、发明专利成果奖:以十里牌医院为专利权发明的专利,每件奖励5000元。 2、成果转化奖:以十里牌医院为第一承担的科研成果产业化、发明专利转让等产生的经济效益,医院将其中的50%作为奖励。 科研成果奖、专利发明奖的奖金分配原则:按工作贡献大小分配给相关职能科室和人员,其中第一获奖人、项目负责人的奖金原则上不低于50%,奖励方案报批后实施。 三、新技术引进奖 1、新技术引进一等奖,属无锡市内首次引进,关键技术水平处于市级领先水平,予奖励1万元。 2、新技术引进二等奖,属宜兴市内首次引进,关键技术水平处于宜兴市内领先水平,予奖励5千元。 3、新技术引进三等奖,属院内首次引进,主要是引进医疗适宜技术,予奖励1千元。 4、奖金分配原则:按奖金总额的75%以上发给主要完成者(前三位),第一完成者不低于总额的50%,其他直接参与者视情况发放,奖励方案报批后实施。 四、重点专(学)科奖 1、新确认为无锡市共建重点专(学)科给予8万元奖励。 2、宜兴市级重点学科给予3万元奖励。 3、奖金分配原则:奖金额度的15%由医院奖励相关管理职能科室,35%奖励给科室管理人员, 50%奖励科室其他人员,奖励方案报批后实施。 五、论文(著作)奖 论文发表后由科主任签署意见后交科教科审核,后予报销版面费报及发放论文奖励。 1、凡刊登在中华级医学期刊和中文核心期刊上的论文及论著审稿费、版面费报销3000元,年终奖励1000元。统计源期刊报销版面费2000元,年终奖励1000元。短篇及个案报道报销版面费80%,年终奖励500元。 2、凡刊登在省级以上中华级以下医学杂志的论著报销版面费80%,年终奖励500元,短篇个案报道报销版面费80%,年终奖励200元。版面费限额最高报销1200元。 3、刊登在经批准出刊的市级医学杂志上的论著报销版面费的50%,年终奖励100元,市级医学杂志刊登的短篇、个案报道版面费不予报销,年终奖励100元。 4、刊登在医学杂志(刊物)上的译文每篇奖励1000元。 5、凡卫生出版部门约稿、审核批准出版的专辑专著除稿酬外,医院予以奖励500元。 6、刊登在未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杂志上的论文、论著医院不予报销版面费,年终也不予奖励。 7、本奖励范围只限第一作者,凡增刊刊登论文、交流论文和论文集(汇编)所收论文一律不予以报销及奖励。 六、学历提高奖 医院引进人员必须是大专以上学历,鼓励员工在职学习,对获得本科学历的奖励1000元、研究生学历的奖励1500元。 第五条 其他奖励 一、根据医院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每年可设立有针对性的主题活动或单项奖励;以及获得荣誉或先进事迹的单项奖励,奖励的范围、级别、标准等由院务会讨论决定。 二、参加上级组织的业务理论、技能、文体活动比赛获奖的团体或个人。 三、在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 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医疗事故、安全事故及其它事故的发生,使集体财产和患者生命或健康免受重大损失者。 五、勇于同各种不良行为和犯罪分子作斗争,对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有显著成绩者。 六、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爱岗敬业,工作质量高、服务态度好(受到病人和员工的一致好评),并做出显著成绩者。 七、获得医院级以上各级各类党、团、工会等工作先进集体或个人。奖励标准:医院级300元,宜兴市卫生局、宜城街道级500元(市卫生系统内条线荣誉300元),无锡市卫生局级800元,宜兴市人民政府级1000元(宜兴市级条线荣誉500元),无锡市人民政府级1500元,江苏省级2000元,国家级3000元。
第三章 处 罚 第六条 处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考核为依据,当事人确认为前提,达到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目的。 第七条 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和医院规章制度、各类《人员岗位职责》,作为本《条例》处罚依据的补充。 第八条 处理种类:违规处理分一二三等级处理;视情节轻重予相应处罚包括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职资格、扣发绩效工资、停薪离岗学习、暂停处方权、停职、缓聘、解职待聘、降级聘用、解除聘用合同、调离工作岗位、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 第九条 处理等级:一级违规处罚50-100元,二级违规处罚200-300元,三级违规处罚500元以上。 第十条 本条例处罚范围主要包含行为规范、医德医风、医疗质量、行政管理四个方面,其中医疗质量由相关职能部门在此基础上制定考核细则。 一、行为规范 1、迟到或早退在30分钟以内(包括门诊和值、备班)的,给予一级违规处理;在30分钟以上的给予二级违规处理;旷工半天扣除一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旷工1天扣除一季度奖励性绩效工资,旷工2天扣除半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旷工3天及以上扣除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并解除劳动聘用关系。 2、未按规定请销假、弄虚作假、不遵守考勤规定,视情节给予二级以上违规处理,情节严重者予扣除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3、检查中发现未戴工号牌、未按规定着装的,给予一级违规处理;需严格执行手卫生的医务人员戴戒子、耳环、手镯上岗,给予一级违规处理。 4、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干私活、打牌、打游戏,或脱岗、串岗的,给予一级违规处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予三级违规等相应处理,如上网进行与工作无关的行为或发表不当言论等严重情况。 5、拒绝科室调配,影响工作秩序及妨碍他人工作的,视情节给予一至二级违规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三级违规处理。 6、对发生辱骂或吵架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一级违规处理;对发生肢体接触的打架行为,视情节给予二至三级违规处理;对施以暴力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三级违规等相应处理。 7、诊疗场所吸烟、酒后进行诊治等医疗活动的,给予一级违规处理;酗酒滋事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二级以上违规处理;涉黄、涉赌、涉毒、醉驾等违规违法行为的,给予相应行政处理。 二、医德医风 1、发生冷、硬、顶、推、拖等服务态度问题或发生服务投诉的,视情节给予一至三级违规处理。 2、不能配合完成工作任务,同事间互相拆台、挑拨离间、影响团结及妨碍工作的,视情节给予一至二级违规处理。 3、收受患者及其亲属“红包”的,责令其如数退还,按金额给予相应处罚,并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处理。如收受药商或器械商的回扣,追缴非法所得,并按上级相关文件严厉处罚。 4、利用工作之便兜售卫生材料、药品、器械、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等谋取私利的,或违规接受供应商的设备、外院专家的耗材等用于临床,视情节给予三级违规等相应处理。 5、出具假医疗证明或假检查报告的,视其情节给予三级违规等相应处理。 6、不按标准收费,视情节给予一至三级违规处理。 7、受到新闻媒体曝光批评或市级以上投诉被查实等有损医院名誉的,视情节给予三级违规等相应处理,并与科室考核挂钩。 8、不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导致医院声誉受影响的,并引发聚众闹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的,视其情节给予三级违规等相应处理。 三、医疗质量 1、医务人员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卫生法律法规、医疗技术操作常规、诊疗常规,对出现各种违规、缺陷、差错、事故的,视情节给予一至三级违规处理。 2、构成医疗事故的,存在医疗缺陷的纠纷责任人,按6%的比例承担相应的经济补(赔)偿费用额;经判定或鉴定为医疗事故的责任人,按12%的比例承担相应的经济补(赔)偿费用额。 3、在医疗质量检查中发现执行规章制度不到位的,视情节给予一至二级违规处理;被上级部门查实通报医疗质量问题的,视情节给予二至三级违规处理。 4、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规范》和《处方管理办法》书写病历和处方,连续出现3次不合格者的予一级违规处理;连续出现5次不合格者的予二级违规处理;病历书写有重度缺陷的给予三级违规处理。 5、违反保密制度,向院外提供病案资料等信息,擅自介绍病人到外院诊疗或未经医院同意外出从事医疗活动,或擅自邀请外院医生来院从事医疗活动的,给予二至三级违规处理。 6、患者知情同意权未得到落实,如手术、麻醉、输血、特殊诊疗等,未按规范签署同意书的,给予二至三级违规处理;对因此而引发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及上级医师,视其情节给予三级违规等相应处理。 7、有其它违反医疗质量的行为,视情节和影响程度,给予一至三级违规等相应处理。 四、行政管理 1、不服从科室(部门)负责人的工作安排,给予一级违规处理;不服从领导管理并发生冲突的,给予二级违规处理;对医院或上级检查发现问题不及时整改的,分别给予一至三级违规处理。 2、无故不参加医院或科室组织的会议、学习及相关活动的,给予一级违规处理,三基考试不合格者按一级违规处理,无故缺考者给予二级违规处理。 3、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违反首问首接负责制、服务态度冷淡、对临床的工作请示一周内未予答复的,给予一至二级违规处理。 4、不按规定时间归还所借病历、图书和医学资料的,给予一级违规处理。 5、造成重要会议内容、网络保密信息、档案、文件等泄密的,散布虚假信息损害医院和个人形象声誉的,视情节给予一至三级违规处理。 6、管理者因决策失误或工作出现缺陷、差错而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一至三级违规等相应处理。 7、应当报告的事项未及时报告或隐情不报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二至三级违规等相应处理。 8、私自违规使用各类电器的,视情节给予一至二级违规处理;造成火灾的给予三级违规等相应处理。 9、不关闭水、电、空调、电脑等行为的,给予一级违规处理;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的,或擅自修改医院电脑信息,影响网络安全出现信息系统故障的,视情节给予二至三级违规等相应处理。 10、违反财务制度致使医院经济遭受损失的,或违反其他行政管理行为的,视情节和影响给予一至三级违规等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处罚程序:对考核后处罚必须由主管部门审核,对较大金额处罚需交院务会讨论通过,并由当事人确认签字后方可实施,并予备案。 第十二条 对上述没有明确的处罚条款,可参照本《条例》相关处罚内容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与医院其它各项管理规定既可单独也可合并执行,若有与医院其它管理规定相抵触,则应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 本《条例》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实施。 第十五条 本《条例》奖励和处罚由人事科负责监督执行并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