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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制度 |
发布时间:2019-04-19 |
带薪休年假规定 1、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不享受奖金)。 2、职工累计工作己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医院是特殊行业,担负着救死扶伤的职责,员工在休假期间,如遇有特殊情况需结束休假的,必须服从院部及科主任调配及时来院上班,剩余假期可根据科室实际情况另行安排。 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医院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第四条第(1)、(2)、(3)、(4)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6、各科室、部门负责人应根据科室工作积极安排职工在一年内分期 (因工作需要也可将年休假天数分开休假)有计划地安排科室职工休年休假。各科负责人必须于每月底把次月职工休假安排上报人事科备案。 7、医院积极鼓励职工休年休假,而职工如因本人工作需要,愿意自动放弃年休假,医院只发放正常工资。 8、年休假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各部门、科室负责人统一安排并签署意见,经院长同意后方可休假。 9、工作人员年度内事假累计超过七天的,超过的天数应抵算当年的年休假时间。 10、工作人员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上记大过以上处分的,无故旷工累计三天的,当年不安排休假。 11、年休假原则上应在当年度内休完(当年1月1日一12月31日),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集中或分散使用,也可冲抵病假天数。 12、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包括退休)时,原则上离职前应安排休年休假,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确定年休假天数。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13、新进职工符合休假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14、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15、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婚假规定 职工结婚持结婚证书,可申请休婚假13天。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产假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128天产假,产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5天。 2、哺乳时间,从生产之日起一年内,女职工可每天上、下午各送奶一次,每次时间为30分钟(包括路途时间),如婴儿人工喂养或送外地哺育,取消其母送奶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3、女职工怀孕及产后不值夜班时间,从产前2个月起至产后十二个月结束。如产前不值夜班时间多于二个月,则产后不值夜班时间应少于十二个月,总之,连续不值夜班时间不多于十四个月。 4、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怀孕后流产的;或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后意外怀孕导致流产的,可以享受国家规定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探亲假规定 按国家政策规定,工作满一年的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20天或两年一次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夫妻一年一次,假期30天,新婚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休探亲假必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探亲,探亲费用凭探亲批准报告按国家政策规定经院长审批后到财务科核报。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学徒、见习生、实习生、试用人员不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发给基本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