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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和合理使用制度 |
发布时间:2019-03-15 |
为了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使用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权益,有效控制药品费用增长,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根据省卫计委《关于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的通知》(苏卫药政〔2011〕10号)、《江苏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考核评价暂行办法》(苏卫药政〔2012〕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药政〔2014〕16号)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院按照“临床优先、门诊首选”的原则来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配备使用通用名总数占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通用名总数比例不得少于70%,基本药物销售金额占全部药品销售总金额要达到40%-50%。 二、药房要定期公示基本药物价格,接受公众监督,实行零差率使用。 三、基本药物购进、保管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的监督管理应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 四、属于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计划生育药品、免疫规划疫苗以及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基本药物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实行处方点评制度,按《处方点评规范》进行处方点评,对评定为不合理处方和超常处方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定期公布不合理处方与药品调剂差错以及超常预警、干预不合理用药行为。 六、药剂科要加强药事管理,完善医师处方书写、药师审核、调剂处方制度。组织对临床医师进行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发挥临床药师在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提供保障。 七、医师、药师要根据患者病情,合理开具和调剂所需药品,对药品的有关情况有告知义务。患者有权知悉处方所列药品的相关信息,有优先选择治疗效果相同或相近基本药物权利。 八、药剂科要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合理用药的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提高公众合理用药意识,普及公众合理用药常识,改变不良用药行为,提高城乡居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形成有利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九、医院对各科使用品种及金额比例制订年度目标,并定期进行考核通报。 十、执业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者一年内不得晋升职称和职务。 (一)、故意不使用基本药物; (二)、不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 相关要求开具处方的; (三)、不能正确引导患者接受基本药物治疗,故意制造医患矛盾和纠纷的。 |